說明:
一、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12年1月19日竹監車字
第1120016127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,微
電車未依規定領用、懸掛牌照行駛(或於道路停車),或牌
照借供他車使用,或使用他車、變造之牌照,處所有人新
臺幣(以下同)1,200至3,600元罰鍰,並禁止其行駛;投保
義務人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,或保
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,處750元以上1,500元以下罰
鍰。
三、請貴校協助宣導,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於111年11月30日
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,2年內依規定至各地公路監理機關
或到點服務辦理微電車實車查核、領用、懸掛牌照,微電
車牌照規費:號牌1面300元、行照1枚150元(111年11月30
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辦理「使用中」微型電動二輪車領
牌登記,免徵規費450元),騎乘微電車應遵守以下規定:
(一)微電車須年滿14歲才能騎乘。
(二)配戴安全帽。
(三)不得擅自改裝電子控制裝置。
(四)不得載人。
(五)車速不得超過25公里/小時。
(六)不可酒駕、毒駕。
(七)強制險到期前記得續保。
(八)不得購買未經審驗合格之微電車。
四、如有微電車規定相關疑問,可逕洽本市桃園監理站(電話:
03-3664222分機101、105、109)或中壢監理站(電話:03-
4253990分機101、104、105)詢問。
劉長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