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 一、依據本府113年4月10日府警外字第1130093929號函辦理。 二、依據「人口販運防制法」第9條第1項規定略以,教育人員 在執行職務時,發現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,應立即通報當 地司法警察機關。 三、檢送「內政部移民署受理疑似人口販運案件通報或檢舉標 準作業流程」及「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之法定責任人員 通報表」各1份。
西鄙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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