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12年1月19日竹監車字
第1120016127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,微
電車未依規定領用、懸掛牌照行駛(或於道路停車),或牌
照借供他車使用,或使用他車、變造之牌照,處所有人新
臺幣(以下同)1,200至3,600元罰鍰,並禁止其行駛;投保
義務人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,或保
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,處750元以上1,500元以下罰
鍰。
三、請貴校協助宣導,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於111年11月30日
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,2年內依規定至各地公路監理機關
或到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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