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3年11月4日臺教學(三)字第1132804859號函
辦理。
二、依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性平法第37條第1項規定(略以),
當事人對於學校或主管機關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結果有不服
者,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,以書面具明理由向
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。但行為人為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工
友者,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。同法第39條
第1項復規定,當事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,
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,依下列規定提起救
濟。但法律別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:1、學校校長、教師:
依教師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。2、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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